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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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秦志阳、林芳妹、泉州钧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秦志阳、林芳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4888.0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二、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嘉龙现代城以西、德亿北侧路以南中南漫悦城小区3号楼33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泉州钧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秦志阳、林芳妹的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志阳、林芳妹追偿。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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