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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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管祖新、陆凤爱

本院受理(2025)闽0723民初394号原告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祖新、陆凤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并作出判决:管祖新、陆风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光泽县红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管祖新、陆凤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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