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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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喜添

本院受理原告纪贤骞与被告张喜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张喜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纪贤骞借款本金13,95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951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5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利息。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8.7元,由张喜添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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