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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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繁权

本院受理原告何吓琴与被告曾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内容:曾繁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吓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曾繁权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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