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303号原告安徽好乐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宗贺名誉权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在网络、抖音、今日头条等媒介中发布的侮辱原告的言语及图片: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宗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