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882号原告肖芸与被告牛俊、深圳市森元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芸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牛俊、深圳市森元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向肖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暂计算1个月1550元);2.牛俊、深圳市森元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肖芸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全部由牛俊、深圳市森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