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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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兴忠

原告晋江嘉恒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2民初96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兴忠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675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751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2.判令被告台州路友鞋业有限公司、李兴忠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税费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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