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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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元宁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峰与被告刘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375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本院受理后,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954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8时45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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