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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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少凡、李艳梅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733号原告鄢小芳与被告李少凡、李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少凡、李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鄢小芳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 47,600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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