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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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彩虹、陈昱苍

本院受理原告潘剑阳与被告李彩虹、陈昱苍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 1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陈昱苍、李彩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剑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陈昱苍、李彩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剑阳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陈昱苍、李彩虹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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