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发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四建设有限公司、李晓明、赵勇红、邹平平、盛至强、第三人福建省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鼎特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5)闽0525民初1798号裁定:驳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7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因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5)闽0525民初1798号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1798号裁定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