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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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勋固

本院受理(2024)闽 0124民初2965号原告陈训荷与被告杨文森、杨红、杨勋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12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红、杨勋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陈训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82,650.86元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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