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秋花与被告程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计1288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暂算至2025年5月2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按月利息1.2分计算为28800元)以及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时的利息(按月利息1.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