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4671号原告林华建与被告陈玲、陈建敏、施宗棋、陈健晓、陈键乐、陈艳彬、王辉、施展、陈增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