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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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12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26元,由申请人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装服务费22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1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计算);二、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5.84元,由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元,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81.84元。公告费250元,由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宝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四川图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公告费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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