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宏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大清集团有限公司、许小平、陈玉朗、郑依清、何玉珠、异议人(案外人)林锦标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3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中止对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超高层住宅南区地下室三层M101车位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