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224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5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