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067号原告阳光花园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庄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自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提供/确认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物业服费2493元,水电公摊费653.16元,合计3146.16元;2.判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