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424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惠凯、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2025年8月4日9时在福州数字金融审执中心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