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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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尤毅鹏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572号原告林素莲与被告尤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提供/确认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等。林素莲主要诉求:1.判令尤毅鹏偿还林素莲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令尤毅鹏承担林素莲为追回欠款支付的诉讼成本费1800元;3.判令尤毅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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