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129号无锡众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余军军与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众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支付皖合劳人仲裁(2023)2386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二项确定的金额;2、请求贵院判令无锡众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