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稳、宋绍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91执397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北京鑫海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3)皖0191 执397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