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良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