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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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钢、拜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钟永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永祥借款4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永祥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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