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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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华与被告李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辉华劳务款49500元及利息损失(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被告李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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