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霖与被告泉州律永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工商登记事项;二、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