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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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丁为英

本院受理原告傅子聪与被告丁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子聪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二、丁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子聪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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