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池松青与被告泉州谨雍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泉州谨雍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池松青服务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谨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公告费400元,由泉州谨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松青支付。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