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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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利

本院受理原告何秋香与被告林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何秋香3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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