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523号原告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万汇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聚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泉州市宇帆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闽作登字-2023-F-01027085号《金翅膀》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赔偿侵犯原告著作权经济损失80000元;3.判令被告一赔偿侵犯原告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购买实物费、律师费);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