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锦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茂亮、黄财源与第三人泉州鑫力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45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8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