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梭马布行与被告泉州吉星制衣有限公司、福建溪洲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戴嘉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石狮市梭马布行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425号上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