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刘伟、中安能聚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安能国信再生资源(安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立权与被告刘伟、中安能聚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安能国信再生资源(安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追加被告为(2022)闽0981执2374号案第三人;2.判令被告2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对(2022)民终1434号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1在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2022)民终1434号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诉讼费被告承担。因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