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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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纪清玉

本院受理原告卓莲英与被告纪清玉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426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纪清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卓莲英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25元,由纪清玉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卓莲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缴、退费手续。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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