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王清海、郑彩芬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新与被告王清海、郑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560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王清海、郑彩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建新借款本金214677.25元、截止至2024年6月19日的利息9733.68元及以21467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胡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6.1元,由王清海、郑彩芬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