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青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青之间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和《补充协议》;二、被告方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金30000元;三、被告方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四、被告方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3600元、公告费200元;五、驳回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方青负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