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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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月花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洛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月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林月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洛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停车费4832元及利息(自202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月花负担。公告费4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林月花直接支付给泉州洛江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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