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东辉海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荣、林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27192.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679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1、2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