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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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蒋学高、李瑞星、刘同、郑烜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与被告蒋学高、李瑞星、刘同、第三人郑烜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判令撤销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关系(赛力斯牌2024款1.5T问界M7智驾后驱U1tra5座版:车架号LM8F7B896RA095585);2.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9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5日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加计50%标准即4.65%计至还清购车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日止为2695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按购车款三倍计的赔偿金594000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赔偿金6000元及运输费、检修费13080元;5.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820775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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