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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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佳敏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伊美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佳敏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原告公司商业秘密及原告员工个人信息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内容;二、被告在主流媒体及侵权平台首页连续30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散播不实言论导致店铺被恶意攻击造成订单下降的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四、邓佳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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