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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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容容

本院受理原告程建生与被告蔡容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蔡容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建生支付货款1090元。2、蔡容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建生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30.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蔡容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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