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504民初3950号原告黄晓芳与被告蔡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蔡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晓芳借款本金81433.4元,并支付以81433.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黄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黄晓芳负担2541元,由蔡进负担181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