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181民初6575号原告王新云与被告陈敬华、陈才贞、王长宝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30日15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