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03民初1192号原告漳州雄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柱丰、陈锋、第三人福建南安元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求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