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渊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合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福州市仓山区众洋汽车美容服务部、张荷、李荔、福州元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雪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福州市机动车买卖合同》;2.李荔退还30500元购车款;3.李荔向原告支付因欺诈行为而追加的赔偿金91500元;4.李荔向原告支付车辆鉴定费2120元;5.李荔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935元;5.李荔向原告支付交通费损失3143元;6.李荔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8.本案的诉讼费(包含受理费、公告费等)由李荔承担;9.福州市鼓楼区合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福州市仓山区众洋汽车美容服务部、张荷、福州元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雪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