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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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施文珠(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达路4-3号)

本院对原告蒋珠英与被告施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文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珠英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万元的2014年3月7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 12.4%计算;本金1万元的2014年7月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本金3000元的2014年11月4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本金3000元的2014年11月19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4%计算)。案件受理费2587.8元,由被告施文珠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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