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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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碧容(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后厝41号)

本院对原告何融端与被告李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碧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融端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4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融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何融端负担1元(已交纳),被告李碧容负担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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