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行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刘行于2023年12月2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5年4月22日解除;二、刘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签约金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三、刘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元;四、驳回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2元,由刘行负担1570元;公告费200元,由刘行负担,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案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