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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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祖强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3200号原告廖乾宇与被告刘祖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乾宇诉请:1、被告刘祖强退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息22035.56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5月15日为22035.56元,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3.35%的4倍计算,利息计算至偿还本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1000元上述共计131035.5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你方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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