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你方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戴良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信用卡4367480065046396卡号项下透支本金44857.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手续费(息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逾期后已还款项应予以扣除)。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05